围绕“墓地使用期限”这个话题,2011年清明前后一些新闻媒体给炒得沸沸扬扬。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纠正“误区”指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见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记者 卫敏丽)
从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的回应,可以明确认定墓地的使用为20年一个缴费周期,那么“墓地使用期限”究竟为多少年?
笔者打开《殡葬工作政策法规汇编》,试图从现有的几个“红头文件”中探究个明白:
■ 1997年7月21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殡葬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结论一:国家没有具体界定“墓地使用期限”,要求各地出台“原则规定”。
■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囯办发[1998]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民政部1998年1月6日),意见是“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结论二:文件以“意见”下发。至于“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没有具体明确“墓地使用期限”,且还加了一个“原则上”。
■1992年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文件印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称“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结论三:“暂行”近20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也仅仅对管理费的收费作了一个硬性要求“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也没有具体规定“墓地使用期限”。
■1998年6月18日民政部民事函[1998]132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比例不宜大,同时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进行规划设置”。
结论四:此“通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不是“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此“使用周期”是否等同彼“缴费周期”?且后面还加了一个尾巴:“测算”,可见还处在一个不确定性的“试行阶段”。
■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民事发[1998]10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墓穴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结论五:此“解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也加了“原则上”一说,同样没有“点破”“墓地使用期限”。
上述五个探究,得出的结论是目前还在指导全国殡葬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找到“墓地使用期限”的具体界限和“一般为50年或70年”说法的依据,在目前最具权威性和指导性的国家级殡葬政策法规上还没看到此等字眼。
据笔者了解全国各地公墓陵园收取墓主亲属交纳的护墓费(管理费)不一,有一缴五年、十年、二十年的,也有计入墓价不再另行收取的,还有免缴的。最长的缴费也不超过二十年。收费的项目都是护墓(管理)费,不是墓地使用(租赁)费。如果收取的是墓地“使用(租赁)费”,就不能冠以“护墓(管理)费”,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至于如何理解“使用年限”、“使用周期”、“缴费周期”这几个很近似的词汇,更是“横看成岭侧成峰”各执一词。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墓管理”确实到了一个该切切实实加以规范、明明白白挑明政策、实实在在全国统一的时候了。若再长此以往政策界限模糊不清,靠着各自理解,各行其是,今后执行殡改新政无法给墓主亲属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因为至今十家公墓有九家都称是“永久性”的陵园。在国人殡葬观念依然很传统、很顽固的今天,死人问题上的“失信”将会影响什么?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