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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观音阁公墓:中国传统殡葬伦理思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量:0次


    
     2、长辈去世,子女也要孝
    
     长辈去世后,子女同样要孝,主要表现为对去世的人要“葬之以礼”和“祭之以礼”。孔子认为只要“无违”,在殡葬过程中不违背周礼,就是符合孝道。怎么样算作违礼呢?
    
     有两种含义:一是不及,二是过度。
    
     首先,孔子从反面论证了服丧满三年,则为孝。任意改动服丧期,比如把三年时间改为一年,就是不及。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子曰:“食乎稻,衣乎锦,于女安乎?”
    
     曰:“安。”
    
     “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
    
     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亦有三年爱于其父母乎?”(《阳货》)
    
     宰我认为父母死后,守丧三年,时间太久。君子三年不去习演礼仪,礼仪一定会废弃;三年不去弹奏音乐,音乐一定会失传。陈谷子既然已经吃完了,新的谷子就会 等场;打火用的燧木又经过一个轮回,一年也就可以了。孔子反驳他:“父母死了,不到三年,你便吃那白米饭,穿那花绸衣,你心里安不安呢?”宰我回答说: “安。”孔子抢白道:“你安,你就去干吧!君子的守孝,吃美味不晓得甜,听音乐不知道快乐,住在家里不觉得舒服,才不这样干。如今你既然觉得心安,就这样 干好了!”宰我退出来后,孔子说:“宰我真不仁!儿女生下地来,三年以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替父母守孝三年,天下都是如此的。宰我难道就没有从他父母那 里得到三年怀抱的爱护吗?”
    
     从这段真实而生动的记载中,可见宰我是个独立见解的年轻人。他不死守周礼,能够反映时代潮流的走向,敢于提出以一年之丧,代替三年之丧,这是很不容易的。 不过这种开时代新风的思想,却遭到孔子的严厉批评。孔子首先没有正面回答宰我的问题,而以一个比喻,表达他的观点。
    
     食乎稻,衣乎锦,安与不安的问题,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并不是宰我所问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他没有想到教师会反问他这个问题,只好说:“安。”
    
     孔子接着以肯定的口吻做出绪论说:“女安,则为之!”然后将辞锋一转,讲到君子之居丧应该如何如何,认为宰我改革丧制的意见,是不仁。
    
     孔子坚持三年之丧的理论根据,是“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实际指的是,初生婴儿要吸取母奶或其他食物,发育为幼儿,必须经过三年时间,才能离开父母 的怀抱。在三年期间,母亲对孩子的哺育和爱抚,极尽辛劳。人死服丧,是人的一种社会行为。这种行为的情和理,与子生三年不能离父母之怀的爱,有一定的内在 联系。但这种行为,毕竟是一定社会形态的伦理方面的表现,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与三年之丧密切联系的,是“三年无改于父之道”。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学而》)
    
     曾子曰:“吾闻诸夫子:孟庄子之孝也,其他可能也;其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是难能也。”(《子张》)
    
     孟庄子是鲁国大夫孟献子仲孙蔑之子,鲁国的执政大夫,死于鲁襄公十九年。孔子认为,孟庄子的孝行,其他方面都比较容易学到,只有他不改父亲的家臣与生前定下的政治设施最难学。这表示孔子对孟庄子的敬佩。
    
     对待这个问题,孔子不去具体分析,所谓父之道是包含什么内容的道,又属于什么性质。如果父之道是正确的,或部分正确的,可以不改,或部分不改,如果父之道 全是错误的,那就应加以全面纠正。孔子只将“不改”看作是孝,不问正确与否,这是不对的。例如,周初武王定下的政治设施,因武王早年死,周公摄政,同时发 生的武庚与管叔、蔡叔之乱,而遭致破坏。如果周公不摄政、不平叛,怎么能行?周公虽然是武王母弟,非父子关系,但总不能说,他改前王之政,就没有孝行吧。 周幽王是个错暴之君,被犬戎杀死骊山下,将老祖宗的基业都丢掉了。难道平王东迁洛邑后,不改其父之道,算是孝行吗?孟庄子生前委用的家臣与定下的政治设 施,应改与不改,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说,孟庄子全部不改,就是难能的孝行。
    
     其实,与不及相对应,如果过度了,也是不孝的表现。
    
     春秋后期,礼崩乐坏,贵族奢侈过度,僭越之风,时有发生。
    
     《左传》成公二年中的相关内容,就记载了宋文公葬礼“僭越”:八月,宋文公卒,他是宋国第一个厚葬的国君,墓中填满了大蚌蛤烧成的灰和木炭,寒进了很多的 车马,甚至使用了人殉,而且有特别多的随葬品。椁的式样模仿天子的宫室、宗庙,棺则使用了天子才能拥有的装饰品。诸侯可用车马,但是有量的限制,文公肯定 突破了规定;棺椁的形式像宫室、宗庙的屋顶,是天子的制度,文公享受了,也突破了规定;棺材表面绘制相关的图案,上面覆盖着装饰品,这本是天子的专利,文 公使用了,就是“僭越”。
    
     孔子认为,这种奢侈的殡葬行为,尽管表达了对死者的尊敬和爱戴,但却是一种僭越行为,因此不是孝。
    
     孔子强调,办丧事,应该节俭,“以其奢也,宁俭。”不重奢华,重在哀戚。“子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子于是日哭,则不歌。”(《述而》)子游曰: “丧致乎哀而止。”子张曰:“……祭思敬,丧思哀,其可已矣。”(《子张》)都是在发扬孔子这方面的思想。孔子还认为表达哀戚也要适度。《礼记·檀弓上》 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伯鱼(孔丘之子,名鲤)的母亲死了,一周年后,伯鱼还在哭。孔子听到哭声,问:谁在哭?弟子报告说:鲤。孔子听了,笑着说:过分了!伯 鱼听罢,再也不哭了。母亲死了一年,伯鱼仍然在哭,孔子认为不符合礼的规定。
    
     孔子一方面觉得“三年之丧”孝,改成一年,不但不孝,而且还不仁了,另一方面又认为殡葬搞得太隆重了也不好,同样是不孝。孔子的观点乍看起来好像矛盾,其实不然。
    
     实际上在孔子那儿,殉葬的奢简并不是判断孝的标准。在孔子看来,周天子的殡葬与诸侯的殡葬相比较,规格高一些、随葬品多一些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诸侯的殡葬 和周天子的一样隆重的话,孔子就反对了。后人一说起厚葬,往往把批判的矛头直指孔子,认为孔子是中国传统社会厚葬的“罪魁祸首”,这实际上是对孔子的曲 解。
    
     (二)以“礼”为核心
    
     儒家提倡孝道,儒家殡葬伦理思想以“孝”为基点,同时还以“礼”为核心,把“孝”与“礼”结合在一起。
     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
    
     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为政》)
    
     孔子强调在父母的生前事后,都要严格按照礼节的规定行孝,不能有任何违礼的出现。正因为这样,当宰我提出“三年之丧”为期太久的时候,孔子就愤愤然责备其 “不仁”,说:“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子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孔子更明白地说:“父在,观其志;父 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由此可见,孔子所说的“孝”不仅仅是指内心的诚意,更是对先人体制与存在事实的尊重。就在这种尊重之中,孔子 油然体会到“礼”的永恒庄严。
    
     然而,尽管孔子主张以“礼”为判断子孙是否尽孝的标准,但是,孔子倡导的这种殉葬观念,客观上却为当时以及后世的厚葬风气提供了理论依据。一方面孔子对于 殡葬的“礼”没有进行系统明确的阐述,对于其规范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另一方面孔子崇尚周礼,对于周朝天子、诸侯等人的厚葬,非但没有批评,而且还持一 种肯定的态度,他只是反对僭越的厚葬,因而在孔子还活着的时候,厚葬之风就已经初露端倪。
    
     《中庸》说:“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仁智备亦。”儒家把“事死”和“事生”相提并论,并且认为只有做到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才能仁智兼备。事死如生,长辈 在世时要孝,长辈去世后,也要孝。长辈在世,子孙的拳拳孝心自然好表达,子孙是否尽孝,长辈本身就可以作为评判者。但是长辈去世后子孙的孝心如何体现呢? 子孙是否尽孝需要依据什么标准来评判呢?又有谁来做评判者呢?在这种情形下,原本是表现形式的殡葬成为主要内容,殉葬的奢简成为判断孝的标准,是否合 “礼”反而不重要了。
    
     孔子的孙子子思认为,人死数天之后大敛入棺,凡是为尸身服务的物品一定要真诚实在,避免有惭愧、后悔的事情发生。数个月后下葬掩埋,凡是为棺椁服务的东西 必须诚心实意,也要避免有惭愧、后悔的事情发生。由子思的话分析,他所推崇的,并非是按照节俭的、符合礼的原则来办丧事,而是以不后悔、不惭愧也就是厚待 死者作为行动指南。
    
     在丧葬问题上虽然孔子并未主张厚葬,而是崇尚精神性的悼念,但到战国时期,儒家的丧葬观随着社会的变化出现了根本性的转折,呈现出由重精神的殡葬观向重物 质的殡葬观转移的趋向,由俭到奢、由简到繁便是这一变化的趋向所在。作为孔子事业继承者的孟子和荀子,从“礼”的角度发展了儒家的殡葬伦理观。
    
     孟子,名轲,今山东省邹县人,鲁国贵族孟孙氏的后代,孔子之后的儒学代表人物。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孟子的政治主张比孔子具有更浓重的道德色彩,他进一步发 展了孔子“孝悌为本”的伦理思想,认为“礼”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礼节制度和道德规范,是适应调节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人际 关系中情感和行为的表达,都应以“仁义忠孝”作为衡量的标准。他极力主张“入则孝,出则悌,守先王之道。”(《孟子·滕文公下》)又说:“事,孰为大?事 亲为大。”“事亲,事之本也。”(《孟子·离娄上》)还说:“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 也。”(《孟子·万章上》)孟子认为给父母送终“可以当大事”,君子不应在父母身上节省。他还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孟子提倡 “孝道”的目的在于“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孟子·离娄上》)
    
     孟子不仅提倡礼就是厚葬,厚葬就是礼,而且在行动上也是率先行之,为后世树立了不良的典范。《孟子·公孙丑章句下》中记载他厚葬母亲的事例,清楚地说明了 这一点。据记载,孟子奉母仕于齐,母亲去世后,孟子派弟子充虞请匠人赶制棺椁,并吩咐棺木要好,以厚葬他的母亲。充虞不了解孟子的心意,认为孟子的要求太 过分了,制作的棺材实在是太奢侈,因此问孟子有没有必要制作这样精美的棺椁,孟子回答充虞说:“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 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何为独不然?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乎。吾闻之也: 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
    
     孟子对其母亲的“棺椁之美”的看法是这样的,他说,从天子到老百姓,都很讲究棺椁,不只是追求其美观,重要的还是为了尽好孝心。为规定所限制,不能用上等 的木料,当然不高兴;用上等的木料,却没有经济条件,依然还是不高兴。又有用上等的地位,还有极好的经济实力,古人都如此做了,我为什么不能这样?为了不 让死者的尸体和泥土丁挨,对孝子来说,难道就足以称心了吗?我听说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在父母身上去省钱。孟子认为厚葬“非为观美也”,而是只有这 样厚葬了母亲,才算尽了孝心,讲了礼。这就是孟子高规格办理母亲丧事的原因之所在。
    
     孟子很隆重地埋葬了他的母亲,鲁平公的宠幸小臣表示了强烈的不理解,认为贤德之人的行为应该合乎礼仪,而孟子料理他母亲的平整的规格大大超过了他以前办理 父亲丧事的规格。他劝阻平公不要去拜访孟子,平公同意了。乐正子知道此事后,询问平公不去拜访的原因,平公讲了孟子遭人非议的事情,乐正子说,您所说的超 过,是什么意思?是料理父亲的丧事用士礼,办理母亲的丧事用大夫之礼吗?是料理父亲的丧事用三个鼎摆放贡品,办理母亲的丧事用五个鼎来摆放供品吗?平公 说,不,指的是棺椁衣衾的精美华丽。乐正子说,那就不应该叫“超过”,只因前后的经济实力不同而已。
    
     由可见,孟子的殡葬观念与孔子的相比有很大不同,已经从重精神的悼念转到了重物质的悼念上。从孟子以后,厚葬就被冠以“礼”和“孝”的美名。
    
     与孟子一样,荀子也十分重视和强调“礼”在丧葬中的作用。说:“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妈而慎 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奸人之道,而倍叛之心也。君子以倍叛之心接臧谷,犹且羞之,而况以 事其所隆亲乎?故死之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复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生其亲,于是尽矣。故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谓之野。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 瘠。”(《荀子·礼论》)“使生死始终若一,一足以为人愿,是先王之道,忠臣孝子之极也。”(《荀子·礼论》)“故丧礼者无它焉,明死生之义。送以哀敬, 而终周藏也。故葬埋,敬藏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事生,饰始也。送死,饰终也。始终具而孝子之事毕,圣人之道备矣……”(《荀子·礼论》)荀子认 为“卒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始终一也。”荀子主张丧礼就是用活人的生活和需要去装饰死者,就像是活人护送死 者到达某个地方一样,因此死还是生,亡也存,二者之间是一贯的,并没有区别。换言之,也就是要求用对待生者的态度来对待死者。
    
     “孝”和“礼”相统一,“礼”本来是殡葬的表现形式,“孝”才是殡葬的实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厚葬攀比之风日渐兴盛,很多人抛弃了“孝”的内涵,转而片面追求“礼”,希望通过奢侈的殡葬来提高自己的名声。
    
     (三)强调尊卑有序
    
     在孔子看来,孝的判断标准是能否合乎礼。合礼,“无违”,即为孝;不合礼,有违,即为不孝。“葬之以礼”和“祭之以礼”的“礼”不只是纷繁复杂的殡葬礼 仪,而是周朝传统礼制。孔子尽管不提倡厚葬,但是也并不全部反对,殉葬是奢华还是简朴,要看身份,讲究尊卑,所谓尊卑有序。
    
     “孔子贵仁”,(《吕氏春秋·不仁》)“仁”体现了孔子思想的根本特征,构成孔子思想的核心。
    
     一方面,孔子把“爱亲”规定为“仁”的本始。“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学而》)。孔子自己也说:“君子笃于亲,泽民兴于仁” (《泰伯》)。孟子也曾说:“亲亲,仁也”(《孟子·尽心上》)。这就是说,血缘的亲子之爱乃是“仁”的最深沉的心理基础;“仁”作为道德意识,首先是指 “爱亲”之心。这一点很重要,它使得孔子的“仁学”伦理思想从根本上适应了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特色、农业家庭小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因为爱亲, 所以当亲人去世后,通过殡葬、祭祀来表达对亲人的尊重和哀思,也就合乎情理,所以儒家的殡葬伦理思想从一开始就要比墨家的思想符合人们的心理。
    
     另一方面,孔子又把人规定为“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八佾》)“爱人”在逻辑上显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是泛指相对于自己而言的他 者,可以是贵族,也可以是民,甚至是奴隶。《乡党》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因此仁者“爱人”,扩大了“爱妾”的范围。史称孔子反 对人殉,甚至对以俑代人也表示极大的愤慨:“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孟子·梁惠王上》)就是一个明证。“仁”由“爱妾”而升至“爱人”,体现了质的升 华。不过,爱人的“爱”也是由近而远,由亲而疏的,具有量的变化。
    
     孔子“贵仁”,同时又主张“复礼”,两者统一,密不可分。
    
     孔子盛赞西周文化,崇尚传统礼制(“周礼”),曾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八佾》)认为周公所制定的一套宗法等级制度和行为规范是迄 今为止的最好制度,它“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礼记·哀公问》),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根本大法。但是,“周礼”毕竟已是江河日 下、趋于崩坏。对此,孔子一方面视之为“天下无道”,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反映了他对旧宗 法等级制的守旧倾向;另一方面,孔子从“礼崩乐坏”中也看到了传统礼制不足之处因而又主张有所“损益”,追求更为理想的社会秩序。“齐一变,至于鲁;鲁一 变,至于道。”(《雍也》)这一理想的“道”,就是“仁”与“礼”的统一。
    
     孔子分析人们违礼“僭越”的原因时指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八佾》)这就是说,人如果具备了“仁”的品格就能自学地遵守礼制 了。“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学而》)在孔子看来,“礼”不只是一种仪式(礼仪),“礼云礼云,玉帛云 乎哉?”(《阳货》)其最本质的东西,是人们对遵守宗法等级差别的自觉意识。
    
     总之,一方面,“仁”是“礼”的心理基础;另一面,“礼”是“仁”的行为节度,二者统一,溶为一体。于是,就整个社会的人伦关系而言,呈现出这样一种伦理 模式:既具有相互和谐、温情脉脉的人道关系,又有严格的尊卑、亲疏的宗法等级秩序。尊卑、亲疏的宗法等级秩序,在殡葬活动中得到体现。
     尊卑有序的殡葬伦理观从周代就有。
    
     比如周代的殡制就鲜明的体现了尊卑有序:天子,是将灵柩放置在像屋舍的椁中。诸侯,是将棺置放于车上。大夫,没有车,直接将棺放置在西墙之下,棺上加盖布 幔。士,是在地上挖一大坑,将棺材放进坑中。关于殡的时间,《礼记》中有不少的篇章涉及。概括起来,就像东汉学者郑玄解释的那样,位高的人时间迟缓,位卑 的人时间急迫。《春秋传》明确指出,天子停柩七个月后下葬,诸侯们都能派人赶来送葬;诸侯停柩五个月后下葬,同盟的诸侯也能派人赶来送葬;大夫停柩三个月 后下葬,相同身份的人也可以赶来送葬;士两个月下葬,其亲戚朋友也可以赶来送葬。
    
     孔子本人也严格遵循殉葬中的尊卑。《先进》记载,德行极好的颜渊不幸短命,孔子哭得格外伤心,边哭边道:天老爷要我的命啦!天老爷要我的命啦!颜渊的父亲 颜路,也是孔子的弟子,他特意恳请孔子卖掉自己乘坐的车子来替颜渊置办个椁。孔子没有答应,理由有两点:其一是他的儿子孔鲤死的时候,也只有内棺,没有外 椁,不管有才能还是没有才能,孔鲤总归是他的儿子。二是他不能卖掉车子而让自己步行去给颜渊购买外椁,因为他曾经做过大夫之类的官,需要乘坐车子。在这两 条理由中,前者说明孔子的“仁”确实有亲疏远近的不同,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与德行的学生相比,儿子更近。后一条理由则显示出孔子对于周礼十分认同。
    
     一直都在讲遵循周礼,一门心思“复礼”的孔子本人死后,却也不小心“僭越”了一次。《子罕》说,孔子病得十分厉害,马上就要断气了,子路便指定几位师兄为 “臣”。杨伯峻解释“臣”一词说,它和今天的治丧委员会(小组)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要求死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否则,便没有资格享 受。孔子在世的时候,诸侯薨,有“臣”,有些卿大夫也僭行这个礼仪;又加上孔子曾做过鲁国的司寇,这两方面的条件使得子路认为老师的丧事应该有“臣”来处 理,他既没有征求夫子的意见,也没有同任何人商量,就自作主张地进行了安排。如果孔子地下有知,不知会做何感想。
    
     《礼》曰:“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奠置于祭,“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这本来是一般人伦道德,而历代封建王朝权贵却冠以为尊、卑、贵、贱的内容,在殡葬活动中与民众完全区别开来。儒家尊卑有序的殡葬伦理观表现在殡葬礼仪中,主要有四点:
    
     1、称谓。同是死人,身份不同,称呼各异,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百姓曰:死。
    
     2、规格。已死入殓后,停柩待葬曰“殡”,待以宾客之礼。《周礼》规定: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殡,三月或逾月而葬。《周礼》对送葬的规定:天子葬,同轨比至;诸侯葬,同盟至;大夫、士葬,同位至;庶人葬,族党相会。
    
     3、陪葬品,亦称明器、盟器。因古人奉死者为神明,故这么称呼。土埋陪葬品的种类、多寡视死者社会地位而定;饮食器、兵器、乐器、玉器、骨器、陶器等;祭祀最高为大牢,君主独享,准用牛、羊、猪三牲;次之为小牢,可用羊、猪二牲。
    
     4、陵墓。在中国虽有“帝陵无制”说法,但建造王陵延续两千余年,从未间断,每座王陵占地面积大(北京定陵,占地多达18万平方米),耗资巨大(仅清东陵 三大殿,贴金一项就耗费黄金400两),宏伟壮观,各具特色,盖世无双,集建筑、雕刻、书法、绘画和园林于一体,成为世界殉葬建筑文化之瑰宝。数有秦始皇 陵、唐朝关中十八陵、宋朝七帝八陵、元朝内蒙八白室、明朝北京十三陵、清朝东陵、西陵,光绪崇陵成为我国最后一座帝王陵墓。
    
     《白虎通·崩薨》记载,战国时期“以爵等为封丘之度”,天子坟高三人仞;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民不封不树。唐代前后, 对其规模、形状与功能又多次做了较大的调整,使之更加威严壮观。作为殡葬文化的组成部分,建筑艺术的典范,后人敬慕赞许;作为劳动人民做出的血汗和生命之 见证,群众悲叹不已。殉葬等级观念,既构成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厚葬、隆葬的重要内容,为其“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必多衾,文锈必繁,丘陇必巨”的主张服 务;又为民间仿效、攀比厚葬、隆葬陋谷留下了机缘。
    
     三、隆丧厚葬的原因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民族对待殉葬都相当重视,都会通过各种殉葬形式表达对死者的情感,但中国人却是举世公认的最为死者操心的民族,隆丧厚葬的传统一直延续几千年之久。
    
     由于中国的殡葬活动中始终贯穿着儒家所提倡的“孝道”精神,因此人们很容易形成一种简单的看法,认为中国隆丧厚葬的传统源于儒家。于是很多人又简单地得出 绪论:要反对隆丧厚葬之风就必须清除儒家的殡葬伦理思想。那么儒家殡葬伦理思想是否就是隆丧厚葬的“罪魁祸首”呢?答案是否定的。隆丧厚葬的原因有以下几 点:
    
     1、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结构
    
     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结构是隆丧厚葬的基本原因。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说,家族宗法制是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在传统中国,殉葬不单单是埋葬死者这样一种简单的行 为,而是演化成一种家族性的行为,起着维系家族血缘关系、强化家族意识、光宗耀祖并且发展家族势力的作用,背负了很多意义。长者在家族宗法制的社会里具有 绝对重要的地位,需要子孙全心全意的推崇和爱戴。殉葬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崇尚丧葬、隆丧厚葬本质上就是抬高长者、老者社会地拉的社会行为。宗法制是 促成这一“抬高”的社会权力机制,它对中国传统的隆丧厚葬起了巨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事实上,宗法势力总是有意无意地在做这一行为上的导向,如谁家未尽心 操办上辈人的丧事,就会被指责为“不孝”,反之,则会受到一致的赞扬和推崇。如东汉未董永,父亲死了无钱安葬,于是卖身三年为奴,以埋葬父亲。“主人知其 贤,给钱一万,遣之。永行三年丧,欲还主人,供其奴职。”主人见董永执意如此,就说,那就要你妻子织一百匹布吧。董永的妻子只用了十天就织好了。“女出 门,谓永曰:‘我,天之织女也。缘君至孝,天帝令我助君偿债耳。’语毕,凌空而去,不知所在。”(晋·干宝·《搜神记》)后世文人据此衍出黄梅戏《天仙 配》,久唱至今不衰。倘若董永卖身换钱喝酒,必然遭到世人的唾骂;但是他卖身葬父,人、神俱受感动,董永也被奉为楷模。
    
     2、祖先崇拜的民族心理
    
     祖先崇拜的民族心理是隆丧厚葬的生要原因。在信仰上,中国人历来缺乏抽象崇拜的兴趣,而是重偶像、重直观,他们更多地是将自己的情感寄托在某种实物上。失 去了直观物,人们的崇拜就失去了依托。因而,在殡葬上对死者的遗体、遗物尤为看重。同样一块墓碑、一座坟冢、一块灵牌,在中国人的眼中都具有极其强烈的象 征意义,并赋予它们一种特殊的魔法力量,因而被视为本家族的一部分。尤其是祖坟,被视为先人的象征和化身。人们暗暗祈求祖先亡灵能降福于本家族,使家族兴 旺发达。同时,自己也尽是改善先人的“生活环境”,经常祭祀,以维持情感。对祖先的感情越深,寄托越多,殉葬就越隆重。
    
     3、灵魂不灭的鬼魂观念
    
     灵魂不灭的鬼魂观念是隆丧厚葬的另一主要原因。人死后,灵魂依然存在,变成鬼。比如墨子就认为“鬼神之有,岂可疑哉!”鬼神当然是存在的,根本不用怀疑。 人死后,只不过是生活场所的改变,由阳间转入阴间,而且在阴间同样也需要“吃”、“穿”、“住”、“行”。死者的灵魂在阴间得到安宁、生活快乐,才能保佑 阳间的子孙后代兴旺发达、荣华富贵。既然人死后要变成鬼,鬼神既能够作崇于生者,也可以保佑生者,所以,人们要不惜花费重金去讨好死者,祭鬼祭祖。这样, 生者无愧,死者欣慰。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隆丧厚葬之习经久不衰。
    
     4、“孝道文化”的思想根源
    
     儒家极力倡导“仁”,仁从“亲亲”始,即爱自己的亲人,首先就是父母,就是“孝”。“孝为仁之本”,孝是仁的出发点。在孔子看来,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爱,很 难想像他会去爱别人。战国时代儒家有《孝经》,开章明义即说:“孝,德之本也。”两汉“以孝治天下”,东汉时,《孝经》列入“七经”之一,为读书人必读之 书,后代屡屡有人来做注释。儒家孝道文化强调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事死如事生”,并将它提高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社 会治理高度。由于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历代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对哀子顺孙行为的积极表彰,“孝”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已经成了一种值得夸耀的荣誉,但在执行 “孝”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人们把表现孝道的方式与崇尚奢侈浪费的风气结合在一起,认为孝就是要在丧葬祭祀中用丰富的物质形式来体现。这样儒家的 孝道观就为中国社会崇尚丧葬、乃至屡屡演变为隆丧厚葬提供了一种堂而皇之的理论根据,也因此《淮南子·汜论训》认为“厚葬久丧以送死,孔子之所立也”。
    
     5、国家的干预
    
     在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社会里,国家的干预也是隆丧厚葬的重要原因。殉葬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并不是一个完全自发的领域,而是时时受到国家的干预。国家干预殉 葬,一是做出表率,二是通过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强力干预。事实上,每一朝代的隆丧厚葬之风都与皇室推波助澜分不开,比如秦始皇陵、汉武帝以后的诸陵都是隆丧 厚葬的典型。秦始皇追求长生不老,他从即位之日起,就开始营建陵墓。而明朝在迁都北京之前,曾经花费两年多的时间去寻找“风水宝地”。先秦以来,朝廷就依 照规定向某些死者赠送物品。如果某个大臣有意行薄葬的话,朝廷也不一定支持。如东汉顺帝时候,梁商遗命薄葬,他的儿子们很想遵循告诫,可是朝廷不同意,赐 给梁商油漆得很漂亮的棺材、银缕玉衣等二十八种物品,钱二百万,布三千匹。另外,皇后也赐给梁商钱五百万,布万匹。上行下效,互相攀比,死者的家属岂能不 竭尽全力提供最隆重的丧葬仪式,添置最好的葬具葬品?在葬式上,明太祖朱元璋就曾经诏令天下不得火葬,认为火烧父母遗体太“不忍”,有伤“孝道”,违反者 要予以处罚。火葬本是一种节俭的丧葬方式,但是它和孝道文化相抵触,所以,宋、明、清三朝代都曾予以禁止,民间也就难以普遍推广了。此外,国家对宗法制的 支持,比如皇帝每年都要祭祖等,也都在间接地推崇隆丧厚葬。
    
     既然儒家的殡葬伦理思想只是隆丧厚葬的一个原因,因此对儒家的殡葬伦理思想就不能简单地持否定态度,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发展现代殡葬伦理思想。
    
     第二节 墨家的殡葬伦理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儒家殡葬伦理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厚葬左右着中国殡葬的导向,但世间事物总是相辅相成的,墨家的薄葬伦理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殡葬伦理思想的另一朵奇葩。
    
     墨家的殡葬伦理思想主要以墨子为代表。墨子(约前468-前376)姓墨名翟,战国初期鲁国人,但其一生的活动范围远远超出鲁国,前后到过宋、齐、魏、楚 等国,还在宋昭公时做过宋国大夫。墨子是稍后于孔子的又一位享有盛名的思想家,他所创立的墨家,是当时唯一可以与儒家相抗衡的学派,因而与儒家齐名,时称 “儒墨显学”。
    
     墨子是先习儒而后非儒。据《淮南子·要略训》记载,墨子曾“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但“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糜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抛弃儒学,另创新说。
    
     一、墨子的薄葬思想
    
     墨子认为儒学“厚葬糜财而贫民”而另创新说,他力主薄葬。《孟子·滕文公上》云:“墨之治丧也,以为其道也。”张舜微先生在《周秦道论发微》中也说:“墨 子之学,与儒家异趣,其持论尤与儒者不同而致后世讥弹者,则在短丧薄葬。然细绎墨子节葬之说,实亦有为而发,盖墨子目视当时天于诸侯淫侈用殉之酷,不胜愤 嫉,欲以其弊。”
    
     墨子的薄葬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墨子·节葬》中。从《墨子》节葬下篇来看,墨子的薄葬思想是以利民思想作为出发点的。墨子认为,一切加重人民负担而不能给 人民带来利益的事情不能做。这也就是他在《节用中》所说的“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费为”的思想。他极力主张统治者要像古代圣王一样,在宫室、饮食、 衣饰、婚丧、舟车以及兵甲等方面,“制为节用之法”,使王公贵族等人的消费有一定的限度。遵守这个限度,符合“节用”的要求,是“天德”;反之,超过了这 个限度,就是奢侈。而奢侈挥霍,就会侵害百姓的生存权,造成严重的恶果:“使其民劳,其籍敛厚,民财不足,冻饿死者,不可胜数也。”(《墨子·节用上》) 墨子还将这种奢侈浪费、挥霍民财的行为,称之为“厚措敛乎万民”,“亏夺民衣食之财。”(《墨子·非乐上》)
    
     基于这种利民思想和节俭观念,墨子对当时提倡厚葬并认为这是符合仁义和孝道的人进行了驳斥。他在《节葬》下篇说:
    
     “今逮至昔者,三代圣王既没,天下失义,后世之君子,或以厚葬久丧,以为非仁义、非孝子之事也。曰:二子者。言则相非,行即相反。皆曰:吾上祖述尧、舜、 禹、汤、文、武之道也。而言既相非,行即相反,于此乎后世之君子,皆疑惑乎二子者言也。若苟疑惑这二子者言,然则姑尝传而为政乎国家万民而观之,计厚葬久 丧,奚当此三利者。我意若使法其言,用其谋,厚葬久丧,实可以富贫、众寡、定危治乱乎?此仁也,义也,孝子之事也。为人谋者,不可不劝也。仁者将(求)兴 之天下,谁贾而使民誉之,终勿废也。意亦使法其言,用其谋,厚葬久丧实不可富贫众寡、定危理乱乎?此非仁、非义、非孝子之事也。为人谋者,不可不沮也。”
    
     墨子认为,在往古三代圣王已死的今天,天下丧失了义。后世的君子,有的人为厚葬久丧为仁、义,是孝子(应该做)的事;有的以厚葬久丧为不仁、不义,认为不 是孝子(应该做)的事。这两种人言论相攻,行为相反,但是都认为自己“是上法尧、舜、禹、汤、文王、武王的大道。”所以后世的君子对二者的说法感到很疑 惑。如何消除人们的疑惑呢?墨子主张可尝试把他们的意见广泛地实施于治理国家和人民,从而加以考察,衡量厚葬久丧到底是否符合“富、众、治”这三种利益。 如果厚葬久丧确实可以使贫穷的人变富有、使得不到支持的君主得到大家的支持,可以使危害安、乱者治,这就是仁的、义的,那就确实是孝子应做事,应该勉励孝 子去做。仁者自然会宣扬厚葬久丧的观念,从而使得老百姓也赞誉这种观念和行为,而且永不废弃。但是假使依照他们的说法,采用他们的计谋,结果却是厚葬久丧 根本不能够使贫者富、寡者众,不能够使危者安、乱者治,这就是不仁的、不义的,不是孝子应该做事情,替人谋划者也自然要阻止他去做。仁者也将谋求除掉它, 废弃它,并使人们非难它,不再厚葬久丧。
    
     这说明墨子薄葬理论是以厚葬久丧是否合于国家或天下之“三利”――“富贫”、“众寡”、“定危治乱”为准则的。如果合于这三利,便是仁、义、孝子之事,值 得提倡,使其永久不废;反之,如果不符合于“富贫”、“众寡”和“定危治乱”这三利,则不是仁、义、孝子之事,应该加以禁止,永远废弃。由此可见,墨子提 倡薄葬的用心或立场是在国家或天下的万民之利上。
    
     二、墨子对厚葬久丧的批判
    
     为了驳斥厚葬久丧符合仁义和孝道的言论,墨子对厚葬久丧的严重危害进行了淋漓尽致的剖析。综合起来,约有以下四点:
    
     1、厚葬久丧必害于“富贫”
    
     墨子对社会上的厚葬风气进行了批判和揭露,认为:“然则姑尝稽之,今虽毋法执厚葬久丧者言,以为事乎国家,此存乎王公大人有丧者,曰:棺椁必重,葬埋必 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存乎匹夫、贱人死者,殆竭家室;(存)乎诸侯死者,虚车府,然后金玉珠几比乎身,纶组节约,车、马藏乎圹,又必多为屋 幕,鼎、鼓、几梃、壶滥、戈、剑、羽旄、齿、革,寝而埋之。满意若送从。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从者数十,寡者数人。”
    
     墨子认为王公大人举办丧事,棺木必须多层,埋葬必须深厚,死者的衣服要有许多件,随葬的文绣也必须多而豪华,坟墓还必须高大。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穷苦的人 家中,肯定会耗尽他们的家产。诸侯死了,就要花光他们所贮藏的财富,要用金玉珠宝首饰装饰死者,用丝絮带子束住,还要把车和马埋葬在墓穴中,又必然要制造 很多帐幕帷幔、钟鼎、鼓、几筵、酒壶、镜子、戈、剑、羽旌、象牙、皮革,把这此埋葬在死者的墓中,然后才满意。至于殡葬,天子、诸侯一所杀的殉葬者,多的 有数百人,少的也有数十人;而将军、大夫死后所杀的殉葬者,多的也有几十人,少的也有好几人。墨子认为这种厚葬把很多财富埋在坟墓里,必然会造成人力物力 的极大浪费,从而加重人们的负担,最终容易导致国家和人民的贫困。
    
     2、厚葬久丧必害于“众寡”
    
     墨子说:“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族人五月,姑、 姊、甥、舅皆有月数,则毁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陬,颜色黧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劲强,不可用也。又曰上士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 法若言,行若道,苟其饥约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忍寒,夏不忍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胜计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矣。以此求众,譬犹使人负剑,而求其寿也。 众之说无可得焉。”
    
     墨子反驳说:如果以厚葬久丧的原则去治理国家,国君死了,服丧三年;父母死了,服丧三年;妻与嫡长子死了,又都服丧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自己的众 庶子死了服丧一年;近支亲属死了服丧五个月;姑父母、姐姐、外甥、抛父母死了,服丧都有一定月数。这样下去,会使服丧的人面目干瘦,颜色黝黑,耳朵不再联 系,眼睛不再明亮,手足不再强健,所以什么事情都做不了了。墨子接着反驳,说:上层士人守丧,必须搀扶才能站起来,拄着拐杖才能行走,要按照这种方式生活 三年。假如老百姓都效法这种做法,则到了冬天会难以忍受寒冷,而夏天则难以忍受酷暑,这样生病而死,数不胜数。这种做法不可能增加人口。如果以这种做法增 加人口,就好像使人伏身剑刃而寻求长寿,人口增多的说法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墨子认为久丧必害于“众寡”。
    
     3、厚葬久丧必害于“安危治乱”
    
     墨子说:“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若法若言,行若道;则不能听治;使为下者行此,则不能从事。上不听治,刑政恬适;下不 从事,衣食之财必不足。若苟不足,为人弟者,求其兄而不得,不弟弟必将怨其兄矣;为人子者,求其亲而不得,不孝子必是怨其亲矣;为人臣者,求之君而不得, 不忠臣必且乱其上矣。……治之说无可得焉。”
    
     在这里,墨子进一步揭露了儒家“三年之丧”的危害性。认为如果让主张厚葬久丧的人主持政务,国家必定贫穷,人民必定减少,刑法政治必定混乱。假如效法这种 言论,实行这种主张,那么居于上位的人就不可能听政治国;而居于下位的人,也不可能从事生产。居上位的人不能听政治国的话,刑事政务就必定混乱;在下位的 人不能从事生产的话,衣食就不能满足。假如衣食不足,做弟弟的向兄长索求而没有得到满足,不恭顺的弟弟就会怨恨他的兄长;做儿子的索求没有满足,不孝顺的 儿子就必定要怨恨父母;做臣子的索求没有满足,不忠的臣子就会叛乱。这样下去,天下必然会大乱。
    
     4、厚葬久丧不能禁止大国攻打小国
    
     墨子说:“是故求以治刑政,而既已不可矣;致以禁止大国之攻小国,忘者可邪?其说又不可矣。是故昔者圣王既没,天下失义,诸侯力征,南有楚、越之王,北有 齐、晋之君,此皆砥砺其卒伍,以政伐、并兼为政于天下。是故凡大国之所以不攻小国者,积委多,城郭修,上下调和,是故大国不耋攻之。无积委,城郭不修,上 下不调和,是故大国耋攻之。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若苟贫,是无以为积委也;若苟寡,是城郭、沟渠者寡也;若苟乱,是 出战不克,入守不固。”
    
     墨子接着反驳说,用厚葬久丧追求刑政得治,已经不可能了。如果想以此禁止大国攻打小国,也许可以吧?这种说法也是不行的。从前的圣王已经离开人世,天下丧 失了正义,诸侯用武力征伐。南边有楚、越二国之王,北边有齐、晋二国之君,这些君主都训练他们的士卒,用以兼并,发令施政。大国之所以不攻打小国,是因为 小国积贮多,城郭修固,上下和谐。反之,大国就要攻打小国。现在主张厚葬久丧的人主持政务,国家必定会贫穷,人民必定会减少,刑事政务必定会混乱。这样长 此下去,厚葬久丧久必然导致国家贫困,人口减少,政治上混乱,从而也就无法抵御大国的侵略。
    
     既然厚葬久丧并非古圣王之道,又不利于国有或天下万民,那么当时厚葬久丧为什么会如此盛行呢?墨子认为,这是风俗习惯所致。有此风俗习惯,在当事人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但别人见后便会觉得骇人听闻了。他举了以下三个例子:
    
     第一,越东有一个国家,他们认为头胎所生的小孩,必须将他杀来吃了,才可以使以后所生的孩子顺利生长。这种风俗称“宜弟”。他们的父亲死后,按习惯必须把活着的母亲抛弃野外,其理由是“鬼妻,不可与后处。”
    
     第二、楚国南部有一个炎人国,他们的父母死了,依其风俗习惯,必须先把尸体上的腐肉去掉,然后再收拾尸骨葬埋,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算是孝子。
    
     第三、秦国西面的仪渠国,其亲戚死,必须积柴薪将尸体焚化,谓之“登遐”,认为这样方是孝子。
    
     这三国的葬埋之法,在墨子看来,都属于未开化的风俗习惯,野蛮而不合理,其流行只是由于“便其习而义其俗”的结果。依此而解释中国的厚葬久丧习俗是否合理 呢?墨子认为,这种厚葬久丧的风俗也不是儒家所称赞的仁义之道或孝子之事,单以当时厚葬的情形来说,“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垄必 巨”这五点,已使人民死了父母,必致倾家荡产;诸侯死了父母,必然虚竭府库。而且除了把大量珍贵而实用的器皿之类埋入墓穴以外,甚至还要杀人殉葬。这种现 象根本不是文明的风俗习惯。
    
     据此,墨子认为,丧葬或厚或薄,根本在于风俗。墨子希望借古圣王节葬的做法能够移风易俗,纠正社会上的这种厚葬恶习。
    
     三、墨子节葬主张
    
     墨子根据古圣王葬埋之法制定了节葬之法,“‘曰: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覆恶。以及其葬也,下毋及泉,上毋通臭,龚若参耕之亩,则止矣。’死者既以葬矣,生者必无久哭,而疾而从事,人为其所能,以交相利也。此圣王之法也。”
    
     墨子认为棺木三寸厚,足以让尸体在里面腐烂就行;衣衾三件,足以掩盖可怕的尸体就行。下葬时,下面不要挖掘到泉水深处,上面不要使腐臭散发,坟地宽广三 尺,就够了。死者既然已经埋葬了,活在世上的人也不要长久哭下去,而应赶快就业,人人各尽所能,用以交相得利。这就是圣王的打算。
    
     可以发现,墨子一方面极力为别人打算,尽是节约丧葬费用,以增加衣食之财,达到“富贫”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替公共设想,希望节葬能够为政于国家或服务于天 下。所以说,墨子的节葬观确实是顾全当时国民经济的心余力绌,免得人们死要面子活受罪。丧葬的礼仪不可不隆重,但无谓的消费不可不节约。重庆观音阁公墓随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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